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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集友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0.7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认定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都佳 任爱华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